欧洲杯2024官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院办发布时间:2023-12-13浏览次数: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完善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制度,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专项经费的专项管理和专款专用,根据《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定义的专项资金是指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具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政府专项资金、学院校配套资金和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院内项目资金。

政府专项资金是指上海市教委等主管部门为支持学院项目建设而下达的资金,主要包括上海市民办高等教育政府扶持项目资金、上海市民办教育高地建设项目资金、科研项目资金、学生奖助学金、以及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等。

学院配套资金是指学院为完成政府某个专项资金而设立的资金。

院内项目资金是指学院年度预算内安排的用于指定项目或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设备购置、校园基础建设、各类大中维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等的资金。

第三条 各类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申请、审批与下达

第四条 政府专项资金的申请与上报。根据市教委等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计划,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组织项目执行部门按照各专项经费的相关申报要求进行立项论证、立项申报、进入学院项目库。并根据学院项目审核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立项要求,填报相应的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预期目标、所需资金数额和资金预算计划、有关责任人等规定填报的内容,并按时上报。职能部门在申报材料的同时需报送学院财务处备案。

第五条 院内项目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当年经费情况以及项目的轻重缓急,在每年7月初组织申报工作。申报的内容包括:经费项目申请理由、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预期目标、所需资金数额和资金预算计划等。申报项目由学院分管职能部门汇总,必要时聘请专家对重大项目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报董事会审批。申报项目需报送学院财务处备案,由财务处在下一年度的事业预算中安排。预算下达后,专项经费无特殊情况不得进行调整。如因学院发展需要和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或增设专项,由立项部门按专项经费审批程序办理,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报董事会审批同意方可实施。

第三章 执行与管理

第六条 政府专项资金按照《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院内项目资金项目由承担部门根据学院正式下达的年度项目预算,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经费使用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批准后由财务处备案。

第七条 根据专项的性质,各类专项的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为:

一、重点学科建设专项、高水平特色项目、科研项目、信息化建设归口发展规划处;

二、实验室建设专项、专业建设专项、课程和教材建设专项、教育高地建设专项归口教务处;

三、师资队伍建设类专项归口人事处;

四、学生奖助学金、义务兵资助、学生资助专项归口学生处;

五、基本建设、修缮专项归口后保处;

六、专项活动项目分别由学生处和大型活动办负责;

七、除上述专项外的其他专项根据性质归口财务处或相关职能部门;

八、如遇学院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或部门业务职责调整,则相应专项的归口管理部门按调整后的方案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中涉及设备采购、维修、基建工程等项目,应分别根据国家及学院的相关规定,以及招投标的程序进行管理。

第九条 凡使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预算申报的内容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和投资等。

第十一条 对专项经费支付接待、劳务、奖励等费用,必须按经费管理的拨款单位和学院职能部门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的结余,上级部门和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有文件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文件规定的,对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由学院收回统筹使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专项经费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除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有文件规定外),并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在财务处的指导下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把关,并定期与学院财务处核对专项经费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学院财务处有权按财务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对专项经费的立项、实施、使用、管理等环节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六条  政府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部门要按规定进行结项审计,对项目的目标效益进行绩效考核,并及时向市教委等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学院分管职能部门和纪检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院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行为并被确认的,以及因管理不善而导致资金浪费,物资和设备毁损的,应立即通知财务处暂停项目或冻结资金的使用,要求限期纠正或整顿;情节严重的应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由财务处提出,报学院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如遇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并修改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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