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教职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及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由学院工会、人事处、教职工代表组成协调委员会,负责对学院内工作中产生的争议进行调查、协调、并提出解决方案。院人事处为协调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条 协调委员会以国家、上海市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学院制定的相关文件为协调争议的基本依据。协调委员会履行争议协调职责,遵循公平、合法、公正的原则,及时查明事实,合理协调,解决争议。

第四条 凡学院教职工对工作中存有争议,当事人应当自争议发生起30日内,向协调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

第五条 协调委员会自收到当事人的协调申请书起,在5个工作日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六条 协调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申请后,组成协调小组进行协调工作。协调小组由一名组长、两名组员组成。协调小组成员如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也可口头或书面要求有关人员回避,并由协调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应当回避。

第七条 协调小组对当事人提出的争议进行审查,并对争议事实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 协调小组通过协调会议等形式协调争议,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出席。协调小组应在30天内查清事实,并依据有关法规、政策等文件,作出协调决定书,报送协调委员会。

第九条 协调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协调决定书,并将核准后的协调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协调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调决定。

第十条 当事人对协调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协调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协调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向学院领导提出申诉,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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